辽宁: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教发〔2017〕59号

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61号)的有关要求,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2017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审范围及权限

  1. 全省高校可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拟自主评审高校向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组建评委会申请。
  2. 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各市。省直属中小学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由省教育厅负责评审。“组团式”援藏中小学教师在藏期间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纳入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
  3. 2017年省教育厅组建辽宁省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辽宁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辽宁省实验技术人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辽宁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等5个高级评委会,负责承担除下放各市、自主评审高校以外的相应系列(行业)、层级的职称评审工作。

二、 评审标准

  1. 2017年教育系统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除此之外,教育系统相关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执行《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辽职改办字〔1993〕1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8〕69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条件具体要求(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1〕13号)、《辽宁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补充要求》(辽教发〔2003〕38号)、《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试行)》(辽职改字〔1993〕19号)、《辽宁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试行)》(辽职改办字〔1993〕2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辽教发〔2004〕4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辽人社〔2016〕55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自主评审高校可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发布,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和所在地区评审标准。

三、 评审申报

  1. 严格申报和审核程序。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学校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除自主评审单位外,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方法。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组织评议,经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推荐上报。省属单位上报材料需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属单位上报材料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人事代理人员及民办学校上报材料需经人事档案代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2. 2017年省教育厅评审的高校教师、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网络申报、推荐、评审,其他系列和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纸质材料申报、推荐、评审。在评审前,省教育厅将专门组织召开2017年申报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审核会议,对申报材料的资格条件及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材料予以退回。

四、 有关事项

  1. 高校可自主评审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确保专职辅导员的高中级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不低于学校专任教师结构比例。
  2. 各市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和思路,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证和人才支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倾斜,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教师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教师,评聘职称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辽宁省教育厅会同受援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组团式”援藏教师援教期间的职称评审工作。对通过评审的援藏教师,派出学校予以聘任,没有岗位职数的可直接聘任,并兑现岗位待遇。中小学正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3. 支持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
  4. 自主评审高校要认真落实职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制度,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复查、投诉机制。为加强学风建设,各自主评审高校要对申报人员的有关材料在评审前予以公示,委托评审的单位要对申报人员的有关材料在推荐申报前予以公示。省有关部门对各自主评审高校随机抽查、巡查,实现职称评审的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暂停或收回评审权。
  5. 本文未尽事宜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61号)执行,本文中所列事项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五、 评审会例会时间

实验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拟定于11月上旬例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拟定于11月上旬例会。

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拟定于11月中下旬例会。

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拟定于11月中下旬例会。

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拟定于11月中下旬例会。

六、 评审材料申报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辽宁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及高端人才网络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zcps.lnein.gov.cn/lnedu/。

 

 

辽宁省教育厅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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