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院校教师职称评定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院校教师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教教师函〔2017〕 号

 

各高等院校:

按照自治区职称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45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2017年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办法

2017年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继续采取说课、量化评审和业内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高等学校要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对参评教师进行说课评价。说课的形式可参照高校教学评估时的说课形式;说课的内容原则是现在讲授的课程,具体章节由专家随机抽取;说课的时长不得低于20分钟,具体时间由各校自行确定。说课评价除现场说课外,还应结合学生对参评教师平时教学效果的评价。在此基础上,组织校内专家进行量化评审。

二、评审条件

评审条件严格按照2012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印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7号,以下简秒《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个别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资历

考虑到我区高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的实际,经商自治区人社厅同意,今年资历仍按照取得相应资格的年限计算,对受聘岗位年限暂不作要求。

(二)关于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今年不再统一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和评审的必备条件。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高校自主确定。

(三)关于论文

今年高校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继续设置论文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论文质量,对论文数量不作统一规定,由高校自主确定。

(四)关于破格条件

在《通知》(内人社发﹝2012﹞17号)规定的破格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以下破格申报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正高级教师系列职称。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及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3)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1. 自治区青年创新拔尖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副高级教师系列职称。

3.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4.公务员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

(五)关于转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在高校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方可申报转评同等级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仅作参考。转系列满2年后,具备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六)关于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经学校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高校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三、评审范围

为充分发挥学校在教师职称评审方面的主导作用,结合我区高校实际,经商自治区人社厅同意,在原有已下放高校评审权的基础上,2017年下放内蒙古财经大学、包头医学院、包头师范学院、赤峰学院、呼伦贝尔学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集宁师范学院、河套学院、内蒙古艺术学院、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教师系列正、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考虑到上述学校有些学科目前没有教授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凡没有教授的学科,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该学科教师系列正、副高级职称的,暂时参加自治区高校高级评委会统一组织的评审。

受委托自评的高等院校只能承担本校教师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附属医院的高校,只能受理直接隶属(即有人事关系的)本校的附属医院医务人员兼评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申请,不得受理其他医疗机构(包括非本校直属附属医院的实习医疗机构等)医务人员兼评教师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否则,自治区人社厅不予核准。其他医疗机构人员兼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兼职任教院校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教育厅。

自治区民办高等院校专任教师评审高校教育系列职称按照2016年的原规定执行。

四、推荐名额

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要求,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原则按照单位相对应的高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无高级岗位空岗的单位,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应分别控制在人社部门为各校核定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5%以内。破格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但必须符合所申报资格规定的其他相应评审条件。

五、时间要求

(一)关于时间计算问题

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论文、论著、课题、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取得时间截止到各校校内组织申报的时间。

(二)报送材料的时间

各高等院校、各盟市请务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教育厅。直属高等院校及民办高等院校直接将材料报送到教育厅;盟市所属高等院校材料由盟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报送到教育厅。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六、材料要求

(一)报送材料的要求

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式十五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目录单》一份,《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一份。以上表格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http://www.nmgov.edu.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2.近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进修结业证书(思政系列除外)、继续教育(进修、培训)证书和审验卡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定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国外院校毕业证书须有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书。未经验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

5.任现职以来反映本人工作能力、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包括各类成果及奖励证书、相关证明、鉴定书、专业论文、专著、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结题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各高等院校必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国内主流数据网站(“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未经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参考。

6.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7.高等院校的《诚信承诺书》一份。

8.公示情况报告一份(包括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情况等内容)。

9.申报人员花名册一份(样表附后,样表所列内容不得修改),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请各高等院校认真核对花名册中填写的内容,确保信息无误。

10.说课评价报告一份。

11.申报人员情况统计表一份,内容包括申报总人数、各层次各学科申报人数、破格、分流、转系列人数等。

以上材料除《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用A3纸打印外,其他材料都须用A4纸打印。个人申报材料除《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申报人《诚信承诺书》外,其它材料须按目录单的顺序(连同目录单)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的所有复印件都必须加盖学校人事处公章和审核人印章。盟市所属高校的申报材料经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必须加盖盟市人社局审核章(或单位公章)及审核人印章。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上如不加盖上述要求的印章,则视为该材料没有相应的原件,不作为评审依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上述审核部门和审核人负责。

(二)填写材料的要求

1.申报材料中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字迹要端正、清晰,不得涂改。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2.填报的学历,应以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和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各省、市、自治区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院校以及自学考试毕业证为准。填写的所学专业、毕业时间等须以本次用以参评的学历为准。

3.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完成的项目、成果、论文、著作及所获奖励等,必须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的排名以及所做的工作内容和所起的作用。

4.对于承担的项目及获得的成果、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提交的论文、著作,要如实注明字数、发表日期、刊物名称或学术会议名称等。

七、其他要求

(一)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施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的基础。各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领导,要本着对教师、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校内评审和推荐工作,确保评选推荐的人员都是校内公认、业绩突出、师德高尚的教师。

(二)各高等院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证书、证件、论文、论著等原件材料。同时,要认真核查各类表格所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以确保申报材料的质量。审核工作必须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三)为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质量,各高等院校须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及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张贴上墙或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核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自治区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网(http://www.nmgov.edu.cn/)上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受委托自评的高等院校必须制定校内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并制定不低于自治区评审条件的校内评审条件。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前10天,须将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评委会组成情况等)、花名册报送我厅,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人社厅批准后组织实施。评审结束后,要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以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要将评审结果及时报自治区人社厅核准,同时必须报教育厅备案。各自评高等院校,要加大评审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每一位教师了解本校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等。在评审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对于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耐心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避免问题升级。我厅将按照教育部下发的相关管理办法,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校自评情况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要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和材料审核诚信制定,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人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各高校人事部门须签署《诚信承诺书》,我厅将存档备查。

(六)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教学工函〔2017〕22号)对于辅导员评审职称的相关规定。

(七)要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7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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