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共青团中央(ID:gqtzy2014)
错过上交作业的时间该怎么办?补交作业会有怎样的担忧?这些看似每个学生都会遇到的“一般问题”,却在华东政法大学华政有了不同的解答。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一名学生因为没有按时上交作业,向老师解释错过交作业的原因并希望补交。老师则表示,可以论证迟交作业的正当性。为此,这位同学写了篇《 论推迟作业之合理性 》,不想老师回了一份
《 关于 “ 迟交作业案 ” 的归入法分析 》,引起网友热议。
许同学的 《论迟交作业之合理性》节选
关于迟交作业的正当性,首先要考虑交作业这一行为本身的目的。交作业,一方面是校教务处之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以此培养学生独立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提供老师考察学生有无认真学习的依据参考。因此,若迟交作业而不违背交作业的目的,实质上并没有构成法益的侵害。以张明楷教授在《刑法与法益侵害说》一文中的观点,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此不侵犯法益即无犯罪。
作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且在第一次约定的时间(2018年10月15号)带到教室,足以推断本人没有故意不交作业的必要。
证据如下:
1. 2018年10月8日晚22:06,跟同学谈到已经写完电子稿(有聊天记录,可截屏)
2. 室友在2018年10月9号,见到本人作业的完整纸质版。
3. 2018年10月15号当晚,李同学见到本人作业已带到现场。
再论过失。本人于第二节课课间(19:00-19:10)去了一趟厕所,李同学与我同去而她早归,有不在场证明。而另一同学表明,老师在第二节课的课间作出了详细的要约 “ 现在可以交作业了。” 因不在场,该意思表示未到达本人。由于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遇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因不可抗拒的生理本能错失了意思表示的到达,实属意外事件。故本人的过失在于:在对交作业产生疑惑的时候,并未及时向老师或其他同学询问。
鉴于迟交作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故法理之外,还需讲人情。
写到此处时,鄙人发现朋友圈上已有同学对此事进行了转发,以朋友圈的信息传递速度,可以预见 “ 迟交作业的正当性 ” 之争已经有了一定的关注度。恳请老师能在这么多期待着裁决结果的热切的目光的注视下,网开一面,向广大同学一展华政老师虽遵循着铁面法律也还有人性的温度的风采。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教学过程中,学生可能犯下的错误更是不计其数。威严如孔夫子,在子路发表不正当的言论之后,只是对子路进行了言语上的批评、引导、说服。今吾迟交作业,吾虽不敏,请事老师之尊尊教诲也。
综上,本次迟交作业,主观上的过错轻微,酿成的后果有限,且以本人之理解尚为情有可原,故本人请议:老师查收鄙人作业,正常评分后,减去一定分数(一半够不够?)作为本人此次作业的成绩。
在收到许同学的《论迟交作业之合理性》之后,马老师反手又回了一份《 关于 “ 迟交作业案 ” 的归入法分析 》。
《 关于 “ 迟交作业案 ” 的 归入法分析 》
需要讨论的问题
一、补交行为是否具有形式合理性?
二、补交的作业是否可以被接受?
三、补交者应否承担责任?
补交行为是否具有形式合理性?
起始句:只有当作业业已完成,仅因疏忽忘带等原因,且事先主动与任课教师沟通后,补交行为才具有形式合理性。
定义:布置作业的目的,主要在于考察学生对相关知识点的掌握情况,但同时也会考察学生对于时间截点的遵守情况,以检验其有无规则意识。
归入:当作业完成后,学生的掌握情况即可得以客观记载,主要考察目的臻于实现。至于规则意识,通过及时提交作业即可作出判断。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通过主动与任课教师沟通,征得其补交的许可,也可视为对规则的遵守。然而,现有事实表明,对于该份作业不能按时提交,补交者事先并未向授课教师作出说明。
中期结论:补交作业的行为不具有形式合理性。
课后补交的作业是否可以被接受?
起始句:只有当课后补交的作业并非课后补写时,该份不具有形式合理性的作业才能被接受。
定义:补交的作业能否被接受,不能仅凭是否按时提交这一形式标准来判断,关键在于补交行为在实质层面是否有违公平原则。
归入:任课教师上课当晚明确表示作业过期不候,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有同学事后补写,从而在实质层面彻底侵害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现有证据表明,该份补交的作业并非事后补写,予以接受不会引发实质不公。
中期结论:该份不具备形式合理性的作业可以被接受。
补交者应否承担责任?
起始句:只有当补交行为违反学校现行规定时,补交者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定义:《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华政办[2017]313号)第27条规定:“无故缺课或不能按时按量完成作业的,可在平时成绩中酌情扣减分数。”
归入:尽管该份补交的作业可以被接受,但毕竟具备形式上的不合理性,理应由补交者承当相应的不利后果,以培养其规则意识,也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至于不利后果的承担形式,则需根据定义中的有效文件加以决定。然而,该文件第27条的相关规定过于抽象,对于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认定只能由授课教师自主决定。
现有证据表明,补交者并非故意推迟提交,其主观仅系过失。由于学校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实施此类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不考虑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则显失公平,而如何区分又缺乏明确标准,为避免教师主观恣意,此处可结合争议课程(《刑法案例研习I》),类比适用《刑法》第15条第2款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来处理。该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的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本着该精神,授课教师在此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学生的解释,以履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义务。基于此,既然有效文件并未明确过失未按时提交作业应如何处理,则应视为未设置相应罚则。
中期结论:补交者无需承担任何不利后果。
最终结论:虽然就该次补交作业的行为而言,在客观上不具有形式合理性,但在实质上并不违背公平原则。同时,由于学校现行规定并未明确过失未按时提交作业的行为如何处理,从有利于学生的原则出发,不应让此次补交者承担不利后果。基于此,该份补交作业视为有效,本次成绩不受任何影响。
“ 辩护词 ” 已看完,虽然理由大多不免牵强,但也算是让大家共同见证了你努力争取自身权益的整个过程。耶林曾言 “ 为权利而斗争 ”,这当然也包括为自己的学业成绩而 “ 斗争 ”。从这个角度而言,我要向你表达自己的敬意!但是,既然承认(至少)主要责任在自身,那就要学会担当。令人欣慰的是,在最后部分,我看到了你的担当!
有些同学可能会觉得,固守罪刑法定主义的我,在这件事上过于上纲上线,把一件小事整成了半个 “ 娱乐事件 ”,引起部分 “ 吃瓜同学 ” 加群围观。但实际上,我不过是在等候一句真诚的致歉,至于致歉的对象,并不是我,而是选课的其他同学。我与你之间,缘为师生,并不存在什么天然冲突。我之所以坚持,不过是想替其他选课的同学守住底线,一个叫公平的底线。只是这种角色,往往两难。所以,我最终选择了进行上述归入法的分析,让规则本身说话。当然,结论可能出人意料,这正是逻辑分析的魅力所在。
事虽小,理不轻,作为法科学生,对规则应抱有足够的敬意。借此事,与诸君共勉之!
于是,网友们开始沸腾了~~
突然就 “ 红遍 ” 网络的马寅翔老师,是华政法律学院副教授,是毕业于北京大学的法学博士,是一枚妥妥的80后“青椒”。他说“尊重学生,平等对话;践行所学,注重方法”是他教学所求。
专业有趣又帅气的他说:“现在的学生个性活泼,权利意识已经萌芽,单方面强调师道尊严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和知识的传授。在尊重学生的前提下,对产生的争议问题展开平等对话,往往能够收获更为良好的效果。刑法的灵魂是罪刑法定原则,运用该原则所蕴含的保障权利的精神来处理补交作业的方式,不但可以让教师践行所学,也可以让学生切实体会该精神的宝贵。而以理服人的做法,也可以让学生直面感受逻辑分析的魅力,从而为其今后的学习注入动力。”
你愿意为这样的老师点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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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转自学术志 全部来源:共青团中央综合整理自微博@人民日报、@共青团中央、搜狐网、微信公众号“华东政法大学”(ID:ecupl_wx) 转载本文请联系原作者获取授权,同时请注明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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