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设助教(助理级);讲师(中级);副教授(副高级);教授(正高级)。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试行)》评审通过,获得相应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学校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范围对象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申报高校教师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四)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我省相关政策规定。
(六)爱岗敬业,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能全面、熟练履行现职称职责。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申报高校教师职称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助教
1.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讲师:
1.获得学士学位,且在助教岗位履职满4年。
2.获得硕士学位,且在助教岗位履职满2年。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三)副教授
1.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且在讲师岗位履职满5年。
2.获得博士学位,且在讲师岗位履职满2年。
(四)教授
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且在副教授岗位履职满5年;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评审高校讲师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教学要求
1.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履现职期间担任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工作,参与就业指导、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3、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教学总结(发表与否均可)。
(二)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 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学科教材1部以上。
- 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1项以上。
- 独立撰写并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 参与完成科研项目1项以上,研究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
5.艺术专业教师从事艺术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在专业比赛中获地厅级以上奖励;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参与过地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公开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的学生在地厅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6.体育专业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地厅级以上体育赛事获优秀奖以上;参加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
第八条 评审副教授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教学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至少承担一门以上本、专科教学课程。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3.履现职期间担任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工作,参与就业指导、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二)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 获省级教学名师、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等荣誉称号。
- 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 独立、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出版本学科省部级规划教材1部;或作为副主编出版本学科教材2部。
- 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美国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被SCI、EI、ISTP、SSCI、A&HCI、 CSSCI收录、本学科公开发表论文共计不少于6篇。
-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6.指导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体育竞技或创新创业实践,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指导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优秀论文奖。
7.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有1项发明专利获国家优秀及以上奖励;或获国家软件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项,排名第1;或获新品种1个排名第1。
8.深入基层从事科技推广、开发、持贫、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经省级主管理部门确认,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
9.主持横向课题(含产学研结合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主持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决策咨询建议,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10.艺术专业教师从事艺术创作或表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主持(或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地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公开举办高层次高水平的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的学生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
11.体育专业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获二等奖以上。
12.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专项表彰。
13.制定省级以上的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在实施过程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评审教授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教学要求
1.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其中本、专科教学任务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或访问学者。
3.担任过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工作,参与就业指导、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二)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 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前1;或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
- 独立、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1部;或作为副主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2部。
- 发表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美国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被SCI、EI、ISTP、SSCI、A&HCI、CSSCI收录、本学科公开发表论文共计不少于8篇。
4.主持国家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5.指导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体育竞技或创新创业实践,获省级一等奖以上;或指导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优秀论文奖。
6.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有1项发明专利获国家优秀及以上奖励;或获国家软件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项,排名第1;或获新品种1个排名第1。
7.深入基层从事科技推广、开发、持贫、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经省级主管理部门确认,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
8.主持横向课题(含产学研结合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或主持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9.艺术专业教师从事艺术创作或表演成果获国际优秀(含提名或无等级)以上奖励,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公开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
10.体育专业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获一等奖;或担任国家级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11.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获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专项表彰。
12.制定国家级及以上的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在实施过程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13.获国家级教学名师、省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破格条件
第十条 破格评审副教授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中的教学要求
(二)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发表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美国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单篇影响因子达5.0以上,或累计影响达到10.0以上。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CI、EI、ISTP、SSCI、A&HCI收录文章共计8篇以上。
2.在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一部,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二等奖、三等奖各一项的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三名),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主持省部级项目及课题、省级基金项目及课题并通过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省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7.深入基层从事科技推广、开发、扶贫、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一次以上。
8.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且将该成果推广、运用于生产,创造经济效益达100万以上。
9.省社科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排名前二名),并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5篇以上。
10.艺术专业教师从事艺术创作或表演成果获国际优秀(含提名或无等级)奖励一项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二项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三项以上(以上均指排名前二名)。
11.体育专业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以上体育赛事获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二项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三项以上(以上均指排名前二名)。
第十一条 破格评审教授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符合第九条中的教学要求
(二)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发表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美国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5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单篇影响因子达8.0以上,或累计影响达到15.0以上。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CI、EI、ISTP、SSCI、A&HCI收录文章共计10篇以上。
2.在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3.获国家四大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二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以上均指排名前三名)。
4.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5.主持国家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重点项目子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国家攀登计划、“863”计划子课题并通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6.主持国家基金课题(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累计二项以上并通过鉴定者。
7.省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等奖获得者。
8.霍英东青年科研基金、教师奖获得者。
9.艺术专业教师从事艺术创作或表演成果获国际级三等奖一项以上,或国家级二等奖二项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三项以上(以上均指排名第一名)。
11.体育专业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以上体育赛事获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二项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三项以上(以上均指排名第一名)。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规定期限内不得申报评审教师职称资格。
1.有违反师德行为的,除按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有关规定处理外,三年以上不得申报。
2.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年以上不得申报。
3.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根据情节轻重,两年至六年不得申报。
4.履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出现“基本合格”者延期一年以上申报;出现“不合格”者延期两年以上申报,同时该年度不计入履职年限。
第十四条 本文相关定义的说明
1.“经考核”指考核定职情形。
2.“公开发表”指在有正式刊号的期刊上发表,不含增刊。
3.“以上”均含本级。
4.“省部级”指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办、局)层次。“地厅级”指州(市)委州(市)政府或省级委(办、厅、局)层次。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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