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办发〔2016〕43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各技工院校:
为做好我省2016年全省技工院校教师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要求
(一)技工院校教师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条件按照《技工院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技工院校从2017年起将全面实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各技工院校在今年推荐申报时论.文.客.服.QQ80018565,要充分考虑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总量,结合学校的发展,留有余地,合理、可持续地统筹使用岗位。
(三)各中评委在评审推荐时,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各学校发展目标定位、专业要求,统筹考虑推荐人员学校和专业分布。
(四)各学校和各市、省级有关单位在推荐申报时,对参评人员要更加注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情况;注重教研教改、学校专业开发与建设方面的业绩;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评审材料要求
(一)评审材料主要包括反映评审对象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体现评审对象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果的佐证材料(评审材料详见附件1),并按其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包括每名参评人员自行确定最能反映本人水平能力的论文或著作代表作2篇(部)。
(二)申报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评审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三)申报人员上报的所有评审材料都必须在工作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全信息公示。所在单位负责材料真实性审核,并将评审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每一页复印件上盖章。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办法。技工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办法。申报对象须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服务系统进行个人申报(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2);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省级单位主管部门及中评委须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报送工作(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3)。申报对象的账号由申报人自行注册,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设有中评委的省级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中评委的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
评审所需的表格,可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
(二)报送时间。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省级单位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连同《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在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省人力社保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四、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教师职业资格证书问题。
技工院校教师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论.文.客.服.QQ80018565,应取得原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根据《教师法》规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二)关于继续教育的问题。
技工院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登记考核结果将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各地应将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情况填写在《推荐技工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论文查重的问题。
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申报教师高级(副高)职务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不查重)进行查重检索,各市人力社保部门或省级单位统一组织所属学校教师论文的查重工作,重合率超过30%的论文即不能作为申报支撑材料。
五、评审收费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2007〕100号)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为280元/人。
开展技工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是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工院校教师在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激励广大教师不断进取的重要措施。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工作论.文.客.服.QQ80018565,确保2016年技工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联 系 人:吴 天
联系电话:0571-87053069
电子邮箱:wt7644166@163.com
地 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邮 编:310025
附件:
1.2016年申报技工院校教师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具体要求
2.申报对象网上申报办法
3.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设立中评委的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网上管理操作办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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